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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悬明镜守戒尺——党纪学习教育系列谈⑤

发布日期:2024-06-11 08:55 信息来源: 信息来源: 中国组织人事报 浏览次数:896 字体:

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,内化为言行准则,时刻明晰公与私的“警戒线”、是与非的“高压线”、情与纪的“分界线”,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,在行动上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,在多变中坚守初心,在多元中坚持原则,在多样中站稳立场

  

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。党纪是高悬的“明镜”、心中的“戒尺”,学习党纪是尊崇法纪、敬畏法纪、捍卫法纪、厉行法纪的首要前提,也是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。要将“学纪”作为政治责任、“知纪”作为政治要求、“明纪”作为政治态度、“守纪”作为政治品格,把深刻学习领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,始终做到原原本本学、逐条逐章学、联系实际学,把思想摆进去、把工作摆进去、把职责摆进去,常敲思想警钟、常紧纪律之弦、常存敬畏之心。

  

  坚持把学党纪作为涵养政治定力的根本。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,组织严密、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,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。党的纪律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、鲜明的价值导向、科学的治理逻辑,高度凝结着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,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,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,是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,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,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。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是必须的,是绝对的,是没有任何条件可讲的。要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,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,弄明白能干什么、不能干什么,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,内化为言行准则,时刻明晰公与私的“警戒线”、是与非的“高压线”、情与纪的“分界线”,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,在行动上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,从而增强对复杂问题辨别力、对新情况应变力,在多变中坚守初心,在多元中坚持原则,在多样中站稳立场,避免政治上的迷茫、思想上的盲目、行为上的放纵,做到心有所畏、言有所戒、行有所止。

  

  坚持把明规矩作为锻造政治能力的基石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治理一个国家、一个社会,关键是要立规矩、讲规矩、守规矩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党的建设经验教训,着眼党的建设的新特点新任务,鲜明提出并全面阐述了什么是纪律和规矩、为什么要严明纪律和规矩、怎样严明纪律和规矩等迫切需要全党同志回答好的理论与现实问题。要将其精髓要义细化分解到政治能力建设中,以成效检验落实。严守政治纪律,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对标对表,以党的旗帜为旗帜、以党的意志为意志、以党的使命为使命,坚定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严守组织纪律,自觉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,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,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,执行组织决定、服从组织安排,习惯于在党内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定的组织观念。严守廉洁纪律,要自觉同英雄先烈比境界、同先进模范比工作、同基层群众比俭朴,坚定守好做人、处事、用权、交友的底线,明大德、守公德、严私德,做到清清白白做人、干干净净做事。严守群众纪律,自觉贯彻群众路线,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,大力弘扬“四下基层”优良传统,在与群众话冷暖、唠家常、谈心声中把准群众脉搏、精准服务群众。严守工作纪律,自觉养成在吃透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习惯,提升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能力,努力成为预见性应对、创造性落实的行家里手。严守生活纪律,不越轨、不逾矩,始终做到严以修身,正心明道,防微杜渐。

  

  坚持把强党性作为体现政治担当的关键。学习党的纪律规矩,加强党性修养,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,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要体现在实践中。要将党性锤炼熔铸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火热实践中,把政治担当书写在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中。要做到政治方向不能偏,把忠诚体现在行动上,始终在全局中作为、在大局下行动;把团结体现在共事上,发自内心地团结,形成习惯地团结,彰显共性、克制个性、包容特性,相互补台、共同搭台、形成舞台。要做到有令必行不迟疑,对中央决策坚决贯彻执行,接到任务第一时间果断执行,坚决克服狭隘的部门观念,坚决杜绝部门利益代替全局利益;遇到问题第一时间迅速解决,想得出思路“破题”、找得出办法“破冰”、拿得出措施“破局”,以一域之光为全局添彩;出现矛盾第一时间妥善化解,知难而进、迎难而上,敢于斗争、勇于斗争,坚决破除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“拦路虎”和“绊脚石”。要做到统筹兼顾不偏颇,做到急事先办、大事精办、要事稳办、特事特办,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、有序运转;也不能厚此薄彼,正确处理好显绩与潜绩、短期与长期、当前与长远、局部与全局的关系,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。

  

  (王忠义  作者系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、政法委书记  稿源:中国组织人事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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